池州学院校内资助项目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0-27 点击数:


池州学院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助学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助学金的功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通过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对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坚持“应助尽助”原则,帮助他们解决在校学习期间日常生活需要方面的困难,资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校助学金是国家助学金的补充。没有享受国家助学金且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因学期动态调整被重新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申请学校助学金。

第四条 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500元,按学期申请发放。

第五条 学校助学金由学校统筹,实行学生个人申请、班级评议、所在学院初审、资助中心审核、学校批准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需向所在班级提交书面申请。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根据班级困难认定结果和困难生动态调整结果以及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等情况,组织班级评议,评议后向所在学院提交建议获助学生名单。

(三)学院初审。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助学金资助计划和班级评议、辅导员初审等情况确定本学院获助学生名单,并按要求将获助学生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审核各二级学院学校助学金获助名单,在全校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如果没有异议,报学校批准。

第六条 受助学生须严格遵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合理使用资助资金,保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否则,停发资助资金,直至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根据受助学生失信情节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学校助学金的学生,一经查实,除直接取消受助资格和全额追缴已享受的资助资金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校助学金发放按照学生资助部门经办、财务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程序办理,由财务处直接发放到学生的缴费卡中。

学校设有“校内资助基金——学校助学金”专项资金账户,学校助学金由财务处直接发放到学生的缴费卡中,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挤占、截留资助经费。

第九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池州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功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对于因个人责任被盗、被骗、不良网贷等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以及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投资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原则上不在申请范围之内。

第三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须严格遵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因家庭突遭重大自然灾害而导致学生经济、生活困难的;

(二)因父母一方或双方突然亡故或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

(三)学生本人突患严重疾病或遇意外事故需要特殊治疗,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具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

第四条 如申请学生本学年没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级学院需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进行补充认定。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统筹,实行学生临时申请、所在学院核实申报、资助中心审核、学校批准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池州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写明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如乡镇以上证明、医药费报销凭证等);特殊情形,辅导员可直接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审查申报。辅导员根据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结合学生本人及家庭的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给本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审核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金额,报学生处复核和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依据学生具体情况和困难程度,并参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临时困难补助参照国家助学金分档标准和学校助学金标准,酌情给予补助。

特殊情况由学校另行研究,酬情处理。

(二)学校设有“校内资助基金——困难补助”专项资金账户,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补助金由财务处直接发放到学生的缴费卡中。

第七条 管理和使用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合理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困难补助金额控制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学生获得各类解困型无偿类资助累计金额不超过6000元以内。同一学年内同一事由只可申请获得一次临时困难补助;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得用于请客、高消费或其他不正当用途。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收回补助,并根据受助学生失信情节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池州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学费减免的功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的适用对象是因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我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须严格遵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单亲且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二)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法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三)肢体残疾四级(含)以上的学生;

(四)父或母残疾、基本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五)符合国家其他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

具备以上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学生的家庭情况需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原件。

第四条 学费减免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学费减免每学年一次,毕业生在每年五月份办理,非毕业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办理。

第五条 学校对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孤儿学生和退役士兵入学学生、退役复学学生除外)原则上实行先缴(贷)后返措施,根据其缴费或贷款后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视情况全部或部分减免上一学年的学费,其学费减免额度根据专业培养成本以及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当学年已享受各类奖助的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该专业学年学费。

孤儿学生和其他符合国家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其学费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申请学费减免学年内,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一)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三)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休学除外)的;

(四)无正当理由恶意不交学费及有关费用的;

(五)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自批准之日起一个年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得申请校内外各类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受到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三)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四)生活铺张浪费者或将资助金用于其他不正当消费的;

(五)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资格者。

对于具有上述情形(四)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收回减免的学费,并根据受助学生失信情节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对于具有上述情形(五)的,除直接取消减免资格和全额追缴在校期间已享受的减免学费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费减免由学校统筹,实行按学年度学生自愿申请、所在学院核实申报、资助中心审核、学校批准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者,均可向所在班级自愿提出学费减免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池州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原件。

(二)审查申报。班级辅导员对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审查结果连同申请材料报所在学院;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具体人选,以适当方式公示五个工作日后,将初选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审核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提出学费减免意见,报学生处复核、校分管领导审批。审批结果在学校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九条 学校设有学费减免专项资金账户。财务处按学校确认的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将资金划到学生缴费卡中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池州学院学生校内无息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校内无息借款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校内无息借款功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有“校内资助基金——校内无息借款”专项资金账户,资金来源包括每年学校按规定提取的校内资助经费和每年归还的无息借款。

第三条 校内无息借款分为固定无息借款和临时无息借款两类。

1.固定无息借款是指因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申请并获得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仍无法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或因非主观原因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但未成功的特殊学生而提供的无息借款。

2.临时无息借款是指因学生突发事件造成经济特殊困难而提供的无息借款。

第四条 学生每学年申请的学校无息借款额度,原则上固定无息借款额度以教育费(专业学费和住宿费)为限,但最高不超过8000元。临时无息借款额度视情况确定。

第五条 校内无息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连续申请,但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在校年限。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申请无息借款学生比例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3%

第七条 申请无息借款学生,须严格遵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并符合下列基本申请条件者,可申请校内无息借款。

(一)遵守纪守法,诚实守信,生活俭朴,道德品质良好;

(二)学习努力,学习态度端正;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校内无息借款申请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者;

(三)休学或其他情形不在校者;

(四)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者;

(五)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者;

(六)平时生活挥霍浪费者。

第九条 校内无息借款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第十条 固定无息借款每年11月份向所在学院申请一次。如申请学年,学生已获资助总额达教育费上限的,不得申请固定无息借款。

临时无息借款可随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无息借款由学校统筹,实行学生自愿申请、所在学院核实申报、资助中心审核、学校批准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无息借款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池州学院学生校内无息借款申请表》。

(二)学院审查。班级辅导员对学生无息借款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审查结果连同申请材料报所在学院;二级学院集体研究后,将初步通过审查的学生无息借款汇总名单和申请表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审核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校内无息借款建议,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复核和校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处根据校内无息借款审批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或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无息借款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两级管理。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无息借款经费的统筹安排、分配及无息借款回收等工作;校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算、发放和收款入帐工作;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学生无息借款的申请审核、核对及催还、减免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内无息借款终止。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获得借款后,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家庭经济状况明细好转者;

(四)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借款资格者;

(五)不能合理使用借款者;

(六)获得借款后,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出现不及格课程者;

(七)其他有不诚信行为者。

借款终止后,具有借款终止情形2567等的借款学生,经批评教育或处分解除后,考察一年有明显进步的,可酌情重新审定校内无息借款;具有借款终止情况4的学生,除责令其偿还所发校内无息借款外,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校内无息借款的偿还。

校内无息借款学生在借款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还款。

确因特殊情形不能按期还款的,经学校批准可延期偿还,但必须在离校前一次性偿清。对于缺乏诚信意识、在进入还款期后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或恶意违约的学生,学校将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缴校内借款本金并按同期国家助学贷款相应的利率和罚息标准收取利息及罚息的权利。

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的学生,如出国、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其无息借款必须在离校前一次还清。

第十五条 校内无息借款的减免。

1.享受无息借款的学生,在校期间,曾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且按规定期限一次性还清借款的,在毕业当年6月份,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可享受校内无息借款金额20%50%的减免。

2.享受无息借款的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等特殊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由所在学院申请全部或部分减免借款。

3.国家有明确减免政策者,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池州学院学生缓交教育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足额收缴教育费,保障学校教学秩序正常运转,同时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育费是指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交清全额教育费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申请缓交教育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但最迟须在12月底前缴清所欠教育费。

第五条 学生申请缓交教育费已获批准的,在缓交期间可以参加评优和评选各类奖助学金。

第六条 已成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视同完成缴费。助学贷款学生凭借贷款受理证明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学生,须严格遵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缓交教育费:

(一)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低微的残疾学生、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以及优抚家庭子女、下岗职工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家庭收入少,经济来源困难,确实无法承担全额教育费,生活十分拮据的学生。

(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减少,无法按时交齐全额教育费的学生。

(四)二级学院认为申请理由充分合理的学生。

第八条 非新生缓交教育费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申请和审批时间安排如下:

(一)第一周,欠费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缓交教育费书面申请。

(二)第二周,二级学院对申请缓交教育费学生进行审核,审核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第三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上报学校进行审批。

(四)第四周,获准缓交教育费的学生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九条 新生缓交教育费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在每学年于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办理,申请和审批时间安排如下:

(一)入学报到时,欠费新生(不含助学贷款学生)均应填写《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并办理“绿色通道”审批手续。

(二)入学第五周,欠费新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缓交教育费书面申请。

(三)入学第六周,二级学院对申请缓交教育费学生进行审核,审核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入学第七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上报学校进行审批。

(五)入学第八周,获准缓交教育费的学生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条 缓交教育费的审批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超过审批期限,学校不再办理缓交教育费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缓交教育费申请时,需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池州学院学生缓交教育费申请表》,一般情况下,家长或监护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缓交教育费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提交的《池州学院学生缓交教育费申请表》。申请应包括学生本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原因,并作出何时缴齐教育费、交费方式以及情况是否属实等相关承诺。

(二)家长或监护人所在村、镇或居委、街道盖章的困难证明。

第十三条 缓交教育费由学校统筹,实行按学年度学生自愿申请、所在学院核实申报、资助中心审核、学校批准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缓交教育费条件的学生,自愿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班级根据申请人平时表现进行评议,再由辅导员签署意见;

(二)审查申报。二级学院根据缓交教育费的条件和申请人及家庭的实际情况,结合辅导员的意见,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核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审核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缓交意见,同时在学校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复核和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办公室凭已审批的缓交教育费名单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缓交教育费的学生人数严格控制在各二级学院学生数的3%以内。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审批:

(一)已申请助学贷款但不成功的学生。

(二)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

以上所列的三类学生,申请时不再需要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第十七条 学校对缓交教育费的学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缓交资格者,除责令其一周内缴清全部教育费外,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停止发放各类助学金和奖学金,并取消其以后学年的缓交教育费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被批准缓交教育费的学生,在缓交期限内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者,学校除直接取消其缓交资格,并责令其在处分生效一周内交清当年的教育费外,同时停止发放各类助学金和奖学金,并取消其下学年的缓交教育费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被批准缓交教育费的学生要发扬艰苦朴素作风,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要勤俭节约,珍惜学校给予的照顾。如发现铺张浪费、肆意挥霍者,学校将根据其失信情节给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缓交教育费资格,并责令其在资格取消一周内交清当年的教育费。

第二十条 被批准缓交教育费的学生应在缓交期限结束前交清全部欠费,并及时补办正式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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