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0-27 点击数:

池州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我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依法取得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按照“代表性、权威性”原则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纪委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任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合并设立。各二级学院成立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

我校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在评审学年度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及智育测评名次均在本班学生数前10%或虽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学年开学初,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参评学生数按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 评审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严格规范的评审程序。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于每年920日前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班级经过民主评议,评选出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学生,如有学习成绩位次靠前且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学生没有被推荐,必须另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班级评选结果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学校下达的指标,集体评审,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初选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结果进行汇总,经审核后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初审建议名单。

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初选结果,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20日前上报安徽省教育厅。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在教育部公告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后,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及时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管理,严格按照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与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将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奖学金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并根据校规校纪给予纪律处分。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池州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校学字[2016]38号)同时废止。














池州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依法取得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按照“代表性、权威性”原则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纪委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任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合并设立。各二级学院成立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审学年度两学期智育测评名次均在本班学生数前20%,且必修课程无不及格课目,综合测评符合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学年开学初,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参评学生数按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 评审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严格规范的评审程序。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于每年930日前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班级经过民主评议,评选出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学生,如有学习成绩位次靠前且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学生没有被推荐,必须另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班级评选结果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学校下达的指标,集体评审,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初选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结果进行汇总,经审核后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建议名单。

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初选结果,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10日前上报安徽省教育厅。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在省教育厅向学校批复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后,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及时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安徽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管理,严格按照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与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将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并根据校规校纪给予纪律处分。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池州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校学字[2016]38号)同时废止。










池州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依法取得学籍并在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专生中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按照“代表性、权威性”原则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纪委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任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合并设立。各二级学院成立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

我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我校国家助学金分为每生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 评审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严格规范的评审程序。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于每年930日前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班级结合申请学生日常消费等情况,开展民主评议,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和资助档次,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班级民主评议情况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学校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确定评选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评选结果进行汇总,经审核后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

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初选结果,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15日前上报安徽省教育厅。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加强管理,严格按照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确定后,学校原则上按月通过银行卡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收回已发的国家助学金,并根据校规校纪给予纪律处分。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池州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校学字[2016]38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1©Chizhou University All rights reserved.     校址:安徽省池州市教育园区池州学院(247000)     联系电话(Tel): 0566-2748877(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