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19-01-0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依据 《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教思政〔2014〕2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 43 号),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 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

(二)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三)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开展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和激励工作,在二级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或劳动活动,做好困难学生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包括易班等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选聘与配备

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五)选聘一线专职辅导员要求应聘对象年龄在 30 周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以及与专职辅导员工作相关的专业背景;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 35 周岁以下。兼职辅导员从本学院专任优秀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 1/3 核定。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党委副书记、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一线专职辅导员是指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上述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辅导员配备

(一)辅导员的配备采取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二)专职辅导员按学生数不低于 1:200 的比例配备,未配备一线专职辅导员的班级,需配备一名兼职辅导员。

(三)辅导员实行聘任制。二级学院在学年结束前,将下学年新增年(班)级专、兼职辅导员意见书面报学生处。学院根据需求情况选聘院内符合条件的辅导员,报经校党委审定后,由人事处、学生处共同办理聘任手续,颁发聘书。

(四)一线专职辅导员招聘。一线专职辅导员招聘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处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根据实际岗位需要,依据第六条确定具体选聘条件,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招聘。

第四章 管理、培养与发展

第八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处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工作。辅导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由二级学院党委负责。二级学院应坚持和完善辅导员例会制度,组织辅导员开展学生工作的学习与研讨,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安排应对辅导员的选聘、调整、奖惩、晋职、晋级等提出具体意见。

第九条 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制度,帮助新聘辅导员快速适应岗位要求。新聘辅导员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或学校授权机构组织的辅导员岗前培训,未进行岗前培训的,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

第十条 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建立辅导员在职培训制度,提高辅导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学生管理水平。丰富辅导员校级培训形式,每年定期开展专题培训、专家讲座或拓展训练等形式的辅导员培训,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 16 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 5 年参加 1 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在满足基本培训要求的情况下,选派优秀专职辅导员参加国家级或省级专题等形式的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际国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鼓励辅导员承担形势政策或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经所在二级学院、人事处以6及学生处批准,专职辅导员连续工作满四年可申请攻读思政类、教育学类相关专业学位,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业化、职业化人才,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建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制度,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计划单列、标准单设、评审单独。充分发挥网络文化育人功能,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到专职辅导员科研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聘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分管领导、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积极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同时学校根据专职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建立专职辅导员管理岗位分级制度,给予相应级别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将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师资、管理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畅通发展渠道,形成辅导员队伍合理流动、动态建设的机制。

(一)专职辅导员经考核优秀优先推荐到学校大学工口部门或二级学院相关岗位任职。支持专职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

(二)一线专职辅导员任职年满八年,根据学校思政课教师的岗位设置,经考核合格批准后,可转任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教师岗位。

第十六条 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七条 其它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经考察符合辅导员任职条件的,经学校批准后可转入专职辅导员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积极构建“大思政”辅导员队伍格局,建立选拔机制,

引导并推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担任辅导员。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每学年结束前二级学院应根据《池州学院辅导员考核暂行办法》对本学院辅导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审核后汇总报校领导审批,考核结果应与辅导员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考核结果,结合考核情况发放辅导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其额定工作量标准以及奖励性绩效具体按学校绩效工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辅导员评比表彰制度,学校每两年按学生处核定的二级学院辅导员人数的 15%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辅导员在省或国家开展的学生工作领域竞赛获得个人名次,学校予以专项奖励。

第二十二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工作。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应解聘或调离辅导员队伍:

(一)在思想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存在高校教师师德七种禁行行为的。

(三)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四)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

(五)其他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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